客户名称:
六安中药材
上线时间:2011-12-10
摘要描述:六安中药材,由柒帮科技打造的六安市中草药协会是由六安市中药材种植、经营、生产加工企业及个人组成的,成立于20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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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中药材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
电话:0564-1234567
公司:六安中药材产业协会
网址:www.6zyc.org
六安市中药材产业协会章程
2011年7月22日
章 总 则
条 本团体的名称“六安市中药材产业协会”。
第二条 六安市中药材产业协会是六安市中药材种植、经营、生产加工企业及个人自愿结成联合的民间团体。本团体发起和组创具备学术性或行业联合性。现有会员60人,业务活动范围六安市及周边地区。
第三条 六安市中药材产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六安市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中药材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在“十二五”期间,大力发展我市中药材产业,加快推进中药材产业化进程,促进六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六安市中药材产业协会根据药材品种的珍稀濒危程度和栽培情况和种植经营规模在协会内下设石斛、金银花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六安市中药材产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六安食品药监局和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六条:六安市中药材产业协会会址:精工集团下属安徽圣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六安市中药材产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集中本市中药产业优势,落实产业生产与研究项目,整合药材资源,规划产业发展,当好市政府发展中药材经济的好参谋。
(二) 维护本行业利益,要求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会员公约,明确监督措施,调解行业内无序竞争;引领六安市中草药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三) 加强行业内部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帮助会员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提高会员生产经营水平;定期不定期向会员提供国内外中药材发展动态、市场需求、产品营销和新技术运用等信息服务。
(四) 组织会员国内外考察、参观、经验交流、技术培训等活动,协同有关部门适时举办和参加展销会、交易会,宣传表彰优秀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产品。
(五) 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引进、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优良品种,解决会员的疑难问题;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员的资质认定、质量评价和成果鉴定工作。
(六)做好协会会员的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六安市中药材产业协会由中药材繁育、种植、经营和生产加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维护协会利益,能为协会发展作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相应得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长单位3万元,副会长单位1万元,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普通会员300元。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很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很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很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很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很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很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付;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规定范围内的管理性收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资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 月 日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六安市中药材产业协会
2011年7月22日